首页 资讯 正文

郴州:苏仙岭跑山赛搭台“健康处方”开道 推进体重管理年行动

体育正文 126 0

郴州:苏仙岭跑山赛搭台“健康处方”开道 推进体重管理年行动

郴州:苏仙岭跑山赛搭台“健康处方”开道 推进体重管理年行动

女子(nǚzǐ)使用假文凭入职,公司发现后入职流程(liúchéng)被终止。女子起诉索赔被法院驳回。 苏州的张某应聘某公司质量工程师时,在简历中虚称(zhōngxūchēng)自己是本科学历并通过面试。公司向其发送的聘书中明确,张某提供的信息必须(bìxū)真实准确,张某也(yě)表示同意。 然而(ránér),次日,公司核实发现(fāxiàn)张某提供虚假本科学历证书,于是终止了她的入职流程。张某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成立,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(jiěchú)劳动合同赔偿金。 庭审中,张某承认自己实际是大专学历,因(yīn)觉得文凭限制发展(fāzhǎn)才购买假证,坚称自身能力能胜任岗位。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指出,张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,违反双方约定、有悖(yǒubèi)诚实信用原则,双方并未建立(jiànlì)劳动关系,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等费用(fèiyòng),依法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。 张某不服,向苏州市(sūzhōushì)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(wéichíyuánpàn)。 “诚信者,天下之结也。”内诚于心,外信于人(rén),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,诚信是(shì)君子的(de)行为准则之一。在职(zàizhí)场中,诚信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共同遵循的做人行事之本,是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。伪造学历虽(suī)可能求得一时的工作机会,但终究需要为个人的失信行为买单。 本案审理(shěnlǐ)有助于规范公民诚信求职的意识,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恪守诚信,如实向用工(yònggōng)单位提供个人信息。 同时,本案对用工单位解除伪造简历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支持,保护(bǎohù)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,引导(yǐndǎo)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恪守诚信(chéngxìn),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求职氛围、安定有序的用工环境具有积极意义。 人社部与最高法(fǎ)《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(一)》(人社部发〔2022〕9号)第十九条规定(guīdìng):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(láodòngzhě)违反诚信原则,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(láodònghétóng)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(qíngkuàng)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,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(wěiyuánhuì)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 人社部、最高法院《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(zhēngyì)典型案例的通知(tōngzhī)》中就发布了一个因虚假学历导致解雇的案例: 2018年6月,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,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(jìshùrényuán)1名(míng)。 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,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(le)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(běnkēxuélì)的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等材料。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,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(jìshù)工作。 2018年9月初,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(zhàomǒu)的实际学历为大专,并向赵某询问(xúnwèn)。赵某承认自己(zìjǐ)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的事实。 网络公司认为,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属(shǔ)欺诈行为,严重违背(wéibèi)诚实信用原则,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。 赵某不服,申请仲裁,请求裁决(cáijué)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 仲裁委认为,本案中(zhōng),“计算机工程专业”“大学本科学历(běnkēxuélì)”等情况与网络(wǎngluò)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、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,属于“与劳动合同(láodònghétóng)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”。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(xūjiǎ)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,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。因此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。网络公司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,解除(jiěchú)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,故依法(yīfǎ)驳回(bóhuí)赵某的仲裁请求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八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,应当(yīngdāng)如实(rúshí)告知劳动者工作(gōngzuò)内容、工作条件、工作地点(dìdiǎn)、职业危害、安全生产状况、劳动报酬,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(liǎojiě)的其他情况;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,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。”这(zhè)条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。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的(de)规定,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(wúxiào)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就算是(shì)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一段时间,劳动者欺诈行为一旦被用人单位发现,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对劳动者最(zuì)直接的后果是无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(péichángjīn),还会严重损害个人的职业信誉,影响未来的职业发展(fāzhǎn)。 来源: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官网、人社部(shèbù)官网 面向(miànxiàng)企业,面向工会,为亿万职工(zhígōng)服务,宣传工人阶级创造性劳动和先进人物光辉思想。 公众(gōngzhòng)号 (点击(diǎnjī)关注工人日报微信)
郴州:苏仙岭跑山赛搭台“健康处方”开道 推进体重管理年行动

欢迎 发表评论:

评论列表

暂时没有评论

暂无评论,快抢沙发吧~